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作出如下修改: (一)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“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”修改為“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”。 (二)刪去第七十一條第三項。 (三)將第七十八條中的“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”修改為“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...